Rumored Buzz on 破產mpf

解決財務困境:破產保護為無法滿足債務還款的個人和企業提供了處理財務困境的機會,使其能夠重新開始並恢復財務穩定。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正式破產,欠債人其實還可以考慮循非正式、非法定的渠道管理債務,也就是「非正式個人自願安排」。

某些專業及特定行業,如律師、會計師、地產代理及證券交易商,他們破產後一般不可以再執業;而破產人亦不可以出任有限公司董事或參與公司管理。

在香港,計劃成員可在民政事務總署的監誓員、公證人或太平紳士面前作出所需的法定聲明,並由他們在聲明上簽署。

平衡利益:破產保護旨在平衡個人和企業的利益與債權人的權益,確保債務清償的公平性和可行性。

欠債人於破產後所需面臨的後果不少,故申請前必須詳細考慮、平衡利弊,以免做錯決定。 

此外,破產人士或許不得從事某些行業,如律師、產業代理、保險代理和證券交易商或有限公司的董事。按照《銀行業條例》規定,在銀行界工作的破產人士必須通知其僱主。如果本身是公務員的話,破產管理署署長必須通知破產人所屬部門的部門主任秘書、公務員事務局和庫務署。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解除破產令後,其信貸報告仍會載有與破產有關的公開記錄。

認識個人破產保護 個人破產保護是一種法律程序,旨在幫助個人應對無法偿還的債務負擔。它提供了一個機會,讓個人能夠重新開始並重建自己的財務狀況。以下是個人破產保護的一些未來趨勢和發展:

一般首次破產者的破產令是為期四年為期限。若欠債人是第二次或以上申請破產,其破產期限將為五年。破產人只要在破產期間遵守破產令及受託人(破產管理署署長)的合理要求,期限界滿便會自動獲解除破產。

根據強積金法例,當強積金受託人收到強積金供款後,須按照計劃成員的投資指示,將計劃成員的強積供款投資於指定的強積金基金。

如僱主未有作出供款 ,受託人*會按法例要求向積金局報告(臨時僱員除外)。積金局收到報告後會採取執法行動 ,為受影響僱員追討欠款。

暫停追討行動:一旦商業破產保護程序啟動,債權人通常無法對企業進行追討或訴訟行動。這為企業提供了喘息的空間,以著手進行重組和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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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保護的重要性和影響 破產保護在個人和商業領域都具有重要性和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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